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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根治房地产违法开发“顽疾”

来源: 长城网  张秀娟
2018-10-15 09: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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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城网讯(记者 张秀娟)日前,经河北省政府同意,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出台《关于建立健全房地产开发领域违法建设防控治理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对新增违法建设实施“零容忍”,织密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制止、第一时间查处制度网络,严格执法,应拆尽拆,坚决根治房地产开发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违法销售“屡禁不止”“循环整治”的顽疾。

  织密防控体系

  统一违法建设防控范围。市、县(市、区)政府要将本辖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所有新增用于销售的居住、商业、旅游、教育、养老等类项目,统一纳入房地产开发项目违法建设防控范围。

  强化违法建设预防措施。规范建筑施工、渣土运输以及供水、供电企业的经营行为,凡未办理施工许可的建设项目,施工企业不得进场施工,供水、供电企业不得为其供水、供电,渣土营运单位不得提供渣土运输服务。

  完善违法建设第一时间发现机制。市、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健全覆盖全域的网格化巡查制度,实施职能部门、街道(乡镇)、社区(村委会)三级巡查防控,明确责任人员和巡查频次,实行定人、定时、定岗、定责,努力实现新增违法建设从产生到发现不超过2个工作日。

  强化违法建设第一时间制止机制。完善首查负责、案件移送和即查即纠制度,建立违法建设快速制止机制。首查单位对其管辖范围内的首查案件应立即依法查处,对不在其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立即通知有管辖权的单位并在2个工作日内移送案件;有管辖权的单位接到案件后应立即依法查处,并在处理决定作出后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报首查单位。

  加大惩戒力度

  加大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对开发企业,凡擅自转让开发项目的一律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倍罚款;超越资质或无资质开发的一律依法处以10万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有资质的一律依法吊销资质证书,抄告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未取得用地批准手续、规划许可或违反许可规定建设的一律依法填平基坑、拆除(或没收)违法建筑物或其他设施,恢复原状并对违法占地处以每平方米30元罚款;施工图未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未实行监理或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擅自开工或未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施工的一律依法处以50万元罚款;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收取或变相收取预定款性质费用的一律依法处以3万元罚款,属擅自预售商品房的一律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已收预付款1%的罚款;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开工建设的一律处以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

  开发企业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受到处罚的,一律依法按单位罚款额的10%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对施工企业,凡在开发企业获得施工许可前擅自施工的一律依法处以3万元罚款,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施工的一律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加处50万元罚款。对房地产中介机构,凡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一律依法处以3万元罚款。

  完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实行严厉的联合惩戒,凡记入“黑名单”的企业和人员,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一律实施不低于5年的市场禁入措施。

  强化监督指导和执纪问责。对新发生的违法项目,要倒查监管部门责任,严肃问责,决不手软。

关键词:责任编辑:马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