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发布通知,明确自4月30日起,全省执行国家组织骨科脊柱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
《通知》明确,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军队医疗机构作为采购主体,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按照定点协议管理要求参照执行。各医疗机构通过河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采购。本次脊柱类集中带量采购采购周期为3年,自中选结果实际执行日起计算,在采购周期内每年签订采购协议。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完成协议采购量后,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中选企业仍应按中选价格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通知》要求,中选生产企业在每个统筹区原则上可选择不超过3家配送企业。如确有需要,可向省医用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中心申请增加配送企业数。中选企业作为保障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应选择配送能力强、规模大、覆盖率高、信誉好的配送企业,确保配送效率和服务质量。
《通知》提出,中选产品以含伴随服务费的中选价格为医保支付标准。非中选产品以同类别中选产品的最高医保支付标准为医保支付限价,价格低于或等于医保支付限价的,以采购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预付金、医保资金结余留用等配套政策措施,按照河北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等7部门印发的《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实施方案》(冀医保规〔2021〕2号)中相关规定执行。
《通知》要求,规范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行为,医疗机构要畅通中选产品进院渠道,按时完成协议采购量,协议采购量完成后,应从临床合理使用出发,优先采购质优价宜的中选产品。医疗机构要适应集采后配送新机制,加强采购和库存管理能力建设,提升信息传递和采购运转效率,实现院内医用耗材备货、使用、盘货、补货等环节精细化管理,为临床使用做好服务。
《通知》要求,各级医保部门要密切监测中选企业履约情况,包括产品供应、配送、专用工具以及伴随服务提供情况,将不能良好履约的中选企业及时上报省局,纳入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