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委办日前印发《河北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根据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委会)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内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认为有必要予以挂牌督办治理的,采取下达挂牌督办文件的形式,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安委会)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生产经营单位及时整治消除。
重大事故隐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委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予以确定。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确定存在异议的,可以组织专家或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评估认定,也可以报请上级部门给予确定。
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按照分级属地和“三个必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委会)、雄安新区管委会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本辖区、本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挂牌督办。我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专业性较强、整治难度大和有社会影响的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是隐患治理的责任主体,是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的治理责任单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委会)应将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情况纳入安全生产通报、督导、约谈、巡查、年度考核和安全生产诚信体系采集范围。对督办不力、治理进展缓慢或治理效果较差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根据情况予以通报批评、专项督导、约谈曝光、巡查问责、纳入“黑名单”联合惩戒。
对未按规定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整改指令、消除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于举报重大事故隐患的个人,挂牌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