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补贴(以下简称“稳岗返还”)是政府为了稳定就业岗位、鼓励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而对企业发放的补贴。稳岗补贴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是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功能的一种体现。
一、政策依据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8〕22号)、《转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工信厅关于贯彻落实稳定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石人社发〔2019〕8号)。
二、稳岗返还政策类型
1、企业稳岗返还: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是指2018年申报的失业保险费中正常缴纳的部分)。
2、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失业保险费标准按照6个月的全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
以上两个政策同时执行,企业只能享受其中一项。
三、企业稳岗返还
申请稳岗返还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生产经营活动应符合国家、省及所在地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
2、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超过全省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目标4.5%;
3、上年度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2个月。
省政府确定的僵尸企业、被列入社会征信记录的严重失信企业,不宜返还失业保险费。
四、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
(一)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认定条件:
1、2018年以来连续亏损3个月(含)以上;
2、受当前外部经济影响或属于周期性行业下行阶段;
3、产品市场竞争力较强;
4、2017年以来未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5、企业无违法违规记录;
6、生产经营活动应符合国家、省及所在地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
7、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且无历史欠缴;
8、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超过全省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目标4.5%;
9、与企业工会协商制定了稳定就业岗位措施。
省政府确定的僵尸企业、被列入社会征信记录的严重失信企业,不列入困难企业认定范围。
(二)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认定程序:
1、企业向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2、各县(市、区)人社部门适时召集本级会审机制成员单位,按认定条件对申请企业进行核实,拟定困难企业名单,由当地政府报市人社局。
3、市人社局适时组织市级会审机制成员单位对市及各县(市、区)上报的企业进行会审,拟定困难企业名单,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为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
(三)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认定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申请报告要详细说明困难企业认定条件所列内容;
2、《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审核认定表》
3、2018年度及2019年以来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原件及复印件(另加盖财务章)
4、与企业工会协商制定的稳定就业岗位措施。
(四)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认定时限:
困难企业可享受稳就业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各级人社部门要在规定时限内随时受理符合条件企业申报材料,按程序组织开展困难企业认定工作。
五、企业欠费、补缴
企业未参加失业保险或欠缴失业保险费的,按规定补缴失业保险费后,可享受相应的稳岗返还政策。享受稳岗返还资金的企业,同一年度内不能同时享受援企稳岗补贴(冀政办字【2017】68号文件规定的稳岗补贴)。欠缴失业保险费的企业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失业保险费欠缴数额予以补缴。
六、稳岗返还申请流程
稳岗返还每年申请一次。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运用失业保险经办信息系统,对符合稳岗返还条件的企业进行初审,并对初审通过的企业主动推送《稳岗返还资金申请表》及相关信息。符合条件的企业收到推送的信息后,可向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对无误后,报市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相关信息,经市级人社部门批准后,对拟给予稳岗返还的企业名单和资金数额在人社部门官网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的,市级人社部门协调市级财政部门将返还资金拨付到市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市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再将返还资金拨付至县(市、区)经办机构支出户,按规定程序将返还资金拨付至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七、稳岗返还申请材料
1、《稳岗返还资金申请表》;
2、其他辅证材料。
八、企业取得稳岗返还资金用途
激励企业承担稳定就业的社会责任,稳岗返还资金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相关支出。
企业取得稳岗返还资金后,应专账核算,鼓励企业优先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
九、经办机构
正定县就业服务中心失业保险管理所
联系电话:88016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