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9月1日从中国教育部获悉,《教育督导问责办法》于1日起实施,这是新中国历史上首次出台教育督导问责文件,旨在力推督导“长牙齿”。
教育部当天在北京举办新闻发布会,介绍《问责办法》有关情况。《问责办法》共6章、29条,着重从“问谁的责”“谁来问责”“问什么责”“怎么问责”四个方面对教育督导问责作出了系统制度设计。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教育部教育督导局局长田祖荫在会上表示,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去年印发《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围绕督导管理体制、运行机制、问责机制、保障机制和督学聘用管理五个方面,提出了24项改革举措,核心是让督导“长牙齿”。出台《问责办法》就是贯彻落实《意见》、力推督导“长牙齿”的具体举措。
“这是新中国历史上首次出台的教育督导问责文件,督导权威性、有效性从制度上真正确立起来。”田祖荫说。
他表示,《问责办法》对约谈整改、资源调整、组织处理等作出规定,有利于实现教育督导与教育执法、纪检监察的联动,并明确了督导问责的对象、内容、方式和程序,实现督导问责的规范化。
关于问责内容,田祖荫指出,主要包括以下六类情形,一是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国务院教育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彻底的,二是履行教育职责不到位的,三是教育攻坚任务完成严重滞后的,四是办学行为不规范的,五是教育教学质量下降的,六是安全问题较多或拒不接受教育督导的。
《问责办法》规定,被督导的各级各类学校、其他教育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存在违反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在招生入学、人才培养、科学研究、课程开设和教材使用等工作中存在办学行为不规范或出现严重违规等情形,应予以问责。
《问责办法》明确,存在未按要求加强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管理,存在超标超前培训、虚假宣传、超期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侵害师生合法权益,出现教师师德严重失范、学生欺凌等危害学生身心健康情况或重大负面舆情等情形,应予以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