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司长别涛14日透露,截至去年底,全国共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4300余件,涉及金额超过78亿元,一大批受到损害和破坏的土壤、林地、基本农田、地表水体、地下水和固体废物,得到了治理修复和清理。
14日,国新办就《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21-2025)》(以下简称《行动计划》)主要内容举行吹风会。有记者提问称,本期《行动计划》将环境权利单独设章,内容有了很大丰富。行动计划提出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目前这项工作进展如何?还存在哪些问题?下一步还有哪些工作计划?
别涛指出,对人权的全面保护包含了对环境权利的有效保护。人权的全面改善,也要求环境权利的全面改善。“要进一步引申的话,对环境的损害、侵害或者破坏,也应当依法得到有效的修复、治理和赔偿,要严格追责到位。所以你提的问题,正好是涉及到环境权利相关的问题。”
别涛指出,为了破解环境受损、公众受害的不合理状况,党中央部署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这项改革任务。这项改革从2016年初启动,先是在全国7个地方试点,经过两年之后,在2018年开始,在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面试行。从2020年起,进入正式实施。
别涛并对实施试点以来的进展情况进行了介绍。他称,近5年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生态环境赔偿改革的部署,经过努力,现在已经初步构建起了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框架,在推动国家和地方立法、规范诉讼规则、完善技术和资金保障、开展案例实践、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阶段性的改革目标已经全面完成,表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法律制度的建设成效显著。去年通过的民法典设专章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包括实体性的规则和程序性的规则。明确要求国家规定的机关,包括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就是我们通常说的环保NGO,有权就环境生态损害提起索赔,包括磋商和诉讼。改革试点的成果纳入到了民法典这样国家基本法律的规范之中,从实体化的角度确立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地位。民法典是基本法。同时相关的专项法,包括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法、固体法等法律,也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作了专门规定。“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去年刚通过的长江保护法,也专门引入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制度。森林法这些资源保护的法律同样也将这个制度纳入其中。还有不少地方立法也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目前我们掌握,已有19个省份出台了包括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地方性法规。”
二是管理制度更加完善。生态环境部联合公检法及司法、自然资源、农林水等11个部门印发了《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对地方在改革实践中反映出来的案件线索的筛查、赔偿的磋商、磋商协议的司法确认等具体问题,提出了明确的指导意见。最高法制定了《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司法确认等问题作了专门的规范。财政部等九部门联合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通过磋商和诉讼获得赔偿资金的管理办法,规范了赔偿资金的缴纳、使用和监督规则。同时,生态环境部对腾格里沙漠污染案、木里煤矿矿区生态环境污染案等具有全国影响的重大案件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磋商,也开展了调研监督,从案例实践中评选出若干案例,供各地借鉴,推动各地加快改革落地落实。
三是技术体系日益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涉及到很强的技术性,它的基础是要鉴定评估,把损害量化,才可以去磋商、诉讼,要求修复或者索赔。因此生态环境部组织研究制定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总纲、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九个方面的技术规范和相关指导文件,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试点和全国试行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去年12月,生态环境部联合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总纲、损害调查、土壤和地下水、地表水和沉积物、水污染虚拟治理成本法、大气污染虚拟治理成本法等六项国家标准,初步构建起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技术标准体系。现在这些技术标准体系基本覆盖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涉及的主要环节和基本的环境要素类型。
四是各地改革实践有力推进。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都已制定了省一级的实施方案,全国同时有380多个地级市,含直辖市所属的区县都印发了实施方案,明确了本地的改革目标、推进路径、部门分工。各地还根据磋商、调查、鉴定评估、赔偿资金的管理等具体问题,共制定了327份配套文件。各地各部门积极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及时组织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根据统计,截至去年底,全国共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4300余件,涉及金额超过78亿元,一大批受到损害和破坏的土壤、林地、基本农田、地表水体、地下水和固体废物,得到了治理修复和清理。
“目前,中央也在开展督察。我们分析也存在着几个方面的基本问题。一是各地的改革进展不均衡。有的省办理的案件数百件甚至上千件,有的省一级行政单位还停留在个位数、十位数,相差很大,远不均衡。二是技术方法体系还有待于健全。我司发了六个标准,但是还没有覆盖所有方面。三是从程序法方面看,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管理规则还有不够完善的地方。”别涛表示。
别涛透露,下一步,将按照中央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的统一部署,进一步总结试点的进展、问题和原因分析,提出对策,深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改革工作。同时积极联合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将重点推进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研究起草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统一规范性文件。这项工作现在的依据还是以改革方案作为依据,转入正常实施应该要有法规性文件,推动这项改革进入法治化轨道。
二是继续加大对重大典型案例的筛选、评析、发布和推荐指导。
三是加强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基础研究,统一技术规范。
四是进一步强化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形成部门合力,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落地见实见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