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文化和旅游部24日在官网发布了修订后的《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明确国家对演出经纪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认定制度。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和台湾地区居民参加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认定考试,适用该办法。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明确将《管理办法》中演出经纪人员范围确定为个体演出经纪人和演出经纪机构中的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将演出经纪活动确定为演出组织、制作、营销,演出居间、代理、行纪,演员签约、推广、代理等活动。并依据《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等规定,明确国家对演出经纪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认定制度。
《管理办法》规定了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认定考试的组织形式和管理职责,明确考试全国统一实施,每年举行一次。规定了报名考试条件以及不得参加考试的情形。同时,明确由文化和旅游部在考试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公布合格分数线,统一核发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并建立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管理库,做好后续服务和管理。
演出经纪人员应当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服务,不得在两家以上演出经纪机构从业,不得出租、出借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不得为含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演出提供服务,不得隐瞒、伪造与演出经纪业务有关的重要事项,不得对演出活动进行虚假宣传,不得为演员假唱、假演奏提供条件,不得有其他扰乱演出市场秩序的行为。如有违反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认定为文化市场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演出经纪人员应当定期完成相应的继续教育,在演出经纪活动中依法维护演员合法权益,提醒和督促演员严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管理办法》还规定由文化和旅游部结合演出经纪活动特点,制定演出经纪人员分级、分类管理细则,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值得一提的是,《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和台湾地区居民参加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认定考试,适用该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