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侵权行为具有突发性、瞬时性、不可逆转性,危害后果具有滞后性、长久性、难以修复性。为及时制止侵权行为、防范生态环境风险,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8日发布新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规定》(下称《规定》)共14条,主要包括法律依据、申请主体和程序、审查需考量的因素、效力期间、文书形式、提前解除、不履行的法律责任等,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临萍介绍,禁止令保全措施的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行为保全。申请主体包括直接受到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损害或者损害风险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以及民法典第1234条、第1235条规定的“国家规定的机关”和“法律规定的组织”。
杨临萍说,禁止令保全措施作为一种预防性的权利救济,其目的是及时制止生态环境侵权行为,避免对申请人合法权益或者生态环境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规定》的出台是为了更好落实“保护优先、预防为主”原则,将对生态环境保护发挥重要作用。
“本次出台的诉前、诉中禁止令保全措施,能够及时阻止正在实施的损害行为,减少损害的进一步扩大,避免了旷日持久的诉讼结束后才强制执行而可能导致的难以弥补的环境损害。”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肖胜方在受访时说。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表示,《规定》对生态环境的预防性、及时性、有效性保护提供了司法依据,将成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绿色盾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