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5日起执行!
河北出台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提升河北省省本级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减轻群众医疗费负担,使省本级参保职工能充分享受医保改革成果,增强医保制度可及性,河北省医疗保障局于4月21日出台了《关于印发河北省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予以规范调整和优化,5月15日起正式执行。
关于基金统筹
《通知》明确,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同时明确了用人单位与职工的缴费基数、缴纳比例和缴费年限等内容。医保断缴6个月及以内的,按规定办理补缴手续后,本年度欠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可按规定予以支付;医保断缴时间超过6个月的,补缴欠费后,欠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参保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养老保险退休手续后,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且在省本级最低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满10年,申请办理医疗保险退休手续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年限不足的,可选择补缴。
关于个人账户
《通知》规定,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养生保健以及国家、省规定的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参保职工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在职转退休,从办理之日下一个缴费周期起为其变更个人账户划入额度和办法;职工调离省本级或死亡,终止医疗保险关系时,参保单位或个人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完成个人账户余额划转或拨付;异地安置退休、异地长期居住和常驻异地工作的参保职工,原则上个人账户余额不予一次性拨付。按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5%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不建立个人账户。
关于医保的支付范围及待遇水平
提高了基本险及大病险的年度限额,简化提升了住院报销比例(仅依据参保类型及医疗机构的级别确定住院报销比例,不再依据其他因素细分报销比例),即:将基本险段年度限额从20万提高至30万元,大病险年度限额由20万调整为35万,基本险及大病险年度限额总额65万,在职职工在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基本险基金支付段,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为95%、92%、87%,退休职工支付比例分别提高1个百分点,大病险基金支付段,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85%。同时,取消省本级参保职工在上海、广州、深圳3市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低于本地报销10%比例的规定,调整为与本地同级别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相同。
关于生育保险待遇
《通知》规定参保职工在省本级连续缴费满3个月及以上的,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赴港澳台和国外生育的,不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参保职工因生育、终止妊娠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出现合并症或并发症的合规医疗费用,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在非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不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享受生育津贴待遇;按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5%或9.5%缴纳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省本级限额标准的50%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按省本级限额标准的50%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其配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可选择按照生育医疗费限额标准的50%享受待遇或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享受待遇。